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 原告
-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國端律師
- 被告
- 乙○CHAMRA.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柯惇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