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原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國端律師 被 告 乙○CHAMRA.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柯惇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