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原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端律師
被告
乙○CHAMRA.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柯惇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