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23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元,屆期提示後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被告雖抗辯原告未要求交付已完成交易之發票而違反商場上作業流程,然訴外人育忠公司不是一次拿系爭支票來貼現,且並沒有硬性規定要拿發票來佐證,是由在票上左上角的日期來作擔保的動作等語,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系爭支票雖為被告公司所簽發,然係遭訴外人育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忠公司)詐欺所簽發,訴外人育忠公司以長期供貨散裝水泥給被告為由,向被告詐取系爭預付貨款之支票後,僅交付一小部分水泥後即宣告倒閉,避不見面,並將被告預付貨款之支票全數交由含原告在內之第三人向被告求償票款,又被告在發現受騙後,於系爭支票未到期前,曾以電話找到育忠公司之負責人並在電話中表示撤銷受詐欺而簽發支票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請求育忠公司將系爭支票返還被告。按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為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今育忠公司係以詐欺方式取得系爭支票,且被告亦以撤銷發票行為請求育忠公司交還支票,原告卻在育忠公司倒閉後還受讓取得系爭支票,顯已違反商場上作業流程,原告若非惡意,至少有重大過失,依上開規定,原告不得享有本件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債務人認執票人有詐欺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又依票據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為其判斷基礎,然查票據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由無處分人之手,原始取得票據所有權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六七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又系爭五紙支票,係被告向育忠公司購買水泥而簽發予育忠公司,育忠公司持以向原告套現,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縱使育忠公司事後未履行債務而倒閉,僅係被告與育忠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要難持之對抗原告。又本件系爭支票既係被告簽發予育忠公司,育忠公司因被告之發票及交付行為而取得票據,從而育忠公司將票據權利轉讓予原告,本無前揭判例所指自無權處分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狀況之可言,被告抗辯原告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而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自無足取。
四、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四十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未逾上開法定金額,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五元(即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號 │ 金額 │提示日即 │ │ │ │ │利息起算日 │ ├──┼─────┼──────┼───────┤ │1 │CN0000000 │ 504000 │98.2.25 │ ├──┼─────┼──────┼───────┤ │2 │CN0000000 │ 453033 │98.3.2 │ ├──┼─────┼──────┼───────┤ │3 │CN0000000 │ 521136 │98.3.10 │ ├──┼─────┼──────┼───────┤ │4 │CN0000000 │ 518856 │98.3.20 │ ├──┼─────┼──────┼───────┤ │5 │CN0000000 │ 445927 │98.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