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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原告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4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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