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原 告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4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