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 原告
-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4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