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91號原 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