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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原告
承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在原告所有之嘉義縣民雄鄉○○○段220 、221地號土地上之「深白舍」建物,係由原告所興建使用,迄今為原告所有,出租予國立中正大學作為學生宿舍使用。而「深白舍」正門前方、坐落在被告所有之同段220之4地號土地上之磚造圍牆、鐵製大門、不鏽鋼採光罩(下簡稱系爭地上物)等,亦係原告搭建以供學生使用;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452號執行命令所欲執行拆除之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地上物並非訴外人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承億公司)所建構、擁有或使用。今系爭地上物遭被告以對承億開發公司之勝訴判決(台南高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8號拆除地上物判決),聲請鈞院強制執行拆除系爭地上物,顯然違法。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錢,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今被告聲請就系爭地上物強制執行,顯已損害原告權益,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鈞院98年度執字第13452號執行事件,就系爭地上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係由原告興建云云,顯然不實,原告應提出系爭地上物建造費用之支出憑證證明。蓋承億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以嘉義忠孝郵局第86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之內容,顯然承億公司自承系爭地上物土地係由該公司所使用,而非原告公司,且據承億公司於廣告中亦載稱「深白舍」係由承億開發公司所設計興建,系爭地上物之圍牆上亦有「承億建設」字樣等情以觀,系爭地上物並非原告所出資興建,因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前曾以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地位,訴請承億公司拆除(如附圖所示ABCDEFFJ所圍成之圍牆、鐵門)坐落在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經台南高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68號判決判處承億公司敗訴確定(下簡稱前訴訟拆除地上物之訴);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現繫屬於本院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1345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進行中。

四、本件爭點:系爭地上物是否為原告所有?

五、法院心證之理由:經查:被告為系爭段220-4號土地所有人,系爭地上物係坐落該地上(如附圖所示),而被告於前拆除地上物訴訟中以承億公司為系爭地上物之起造所有人起訴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於該訴訟審理期間,承億公司對於系爭地上物為該公司所承建、所有一情,均不爭執;又經本院協同兩造赴現場履勘:系爭地上物之圍牆上,確實標示有「深白舍承億建設」、「深白舍.... 承億建設總經理戴俊郎」等標示牌一情,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足佐;又查:承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戴俊郎,與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為夫妻關係一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顯見承億公司、原告公司固為二獨立之私法人,然其資金經營關連性,顯然至為密切;原告固然提出坐落在系爭地上物後方關於系爭段220號、221號土地上之建號為130號至181號、187 號至213號等業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人均為原告公司之事實,並有該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然系爭地上物乃坐落在被告所有系爭段220-4號土地上,且係屬未經保存登記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包括圍牆、鐵門),與坐落系爭地上物後方之主要建物所有權誰屬,尚無關連性;又原告固然另外提出支票三紙佐證系爭地上物之出資云云,然揆之上開原告公司與承億公司之密切經營關連性,況且該支票之支付目的僅係原告單方認知之採光罩、圍牆工程等,尚難遽採而推翻承億公司於拆除系爭地上物之前訴訟中,所是認為系爭地上物所有人之事實;從而,系爭地上物既無法證明為原告所有,原告據以所有人地位主張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顯無理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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