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廣順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4 日上午9 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