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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相對人
陳秋萍即大和企業社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到相 對 人 陳秋萍即大和企業社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

二、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1463號擔保提存金柒萬柒仟元,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負擔二分之一。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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