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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聲字第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聯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嘉南國際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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