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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自陳其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119號,又本件車禍發生處所係在台二線由基隆往宜蘭方向77.5公里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此對於證據之調查、被告之應訴,均為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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