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 原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自陳其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119號,又本件車禍發生處所係在台二線由基隆往宜蘭方向77.5公里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此對於證據之調查、被告之應訴,均為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