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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東陽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相對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東陽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奚淑芳  到相 對 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更正被告法代丙○○。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當場給付現金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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