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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5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當庭陳明其現在工作、居所所在地均係在台中市○○區○○路57號11樓之1,被告並當庭表明希望至台中地院開庭較為方便,而系爭契約亦明文約定以台中地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系爭契約第六條),原告亦同意以原契約第6條約定之台中地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件對被告訴訟便利性以及契約約定合意本旨,以台中地院管轄為宜,爰依被告之聲請及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5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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