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5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當庭陳明其現在工作、居所所在地均係在台中市○○區○○路57號11樓之1,被告並當庭表明希望至台中地院開庭較為方便,而系爭契約亦明文約定以台中地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系爭契約第六條),原告亦同意以原契約第6條約定之台中地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件對被告訴訟便利性以及契約約定合意本旨,以台中地院管轄為宜,爰依被告之聲請及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