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39號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丙○○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