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39號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丙○○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6月 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