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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違約金請求六個月。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七日止,每月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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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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