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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24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奕弘蕭奕弘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24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黃秀敏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到代 理 人 乙○○ 到相 對 人 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 到代 理 人 丁○○ 到(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並匯入如附件所示帳戶。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元。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不須依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退還專線架設費予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蕭奕弘

  書 記 官 李文政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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