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黃國益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家得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20號原 告 家得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員工蔡育仁駕駛被告公司之車牌號碼為3985--US號汽車至原告修車廠維修,花費如主文所示金額,經蔡育仁簽名確認並交付以被告公司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一紙,然經多次催收均未果,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告主張並經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一紙、蔡育仁名片一張、結帳工單一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承攬維修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維修費用及遲延利息,均應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小額民事訴訟程序應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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