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皇家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灣骨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