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5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513號
- 原告
-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鄭昆宗即凱羅爾髮品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暨其中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