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 原告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炎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燕
- 被告
- 長琪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賜雄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賜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長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琪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29日起以被告黃錫雄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原告均已依約送至被告指定地點由被告簽收確認之請款單及發票,其中5月份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1,775元,被告給付部分後,剩餘37,850元迄今尚未給付,原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被告長琪公司均拒不履行清償責任,另一被告黃錫雄既係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訂購單、請款單、送貨單、發票、存證信函、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發貨日報表等件為證,核之與原告主張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明供本院審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之主張應有所據,當予准許。
㈢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