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16號
- 被告
-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登龍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汝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