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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蕭奕弘

  • 被告
    郭黃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即 被 告 郭黃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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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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