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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原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阿諾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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