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 原告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阿諾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