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487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緯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發
- 訴訟代理人
- 施俊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 千5百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