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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原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吳玉燕
被告
長琪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錫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賜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錫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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