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 原告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炎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燕
- 被告
- 長琪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錫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賜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錫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