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 原告
- 統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坤祐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9,330元,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坦承有開上述支票予原告,惟跳票,願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等語,而為認諾。
三、本件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9,330元聲明,業據被告於99年4月7日當庭認諾,本院自應本於此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60元(即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款銀行│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日 │ │ ├───┼────┼─────┼────┼────┼────┤ │ 1 │京城銀行│70,000元 │98年3月 │98年3月 │0000000 │ │ │太保分行│ │9日 │9日 │ │ ├───┼────┼─────┼────┼────┼────┤ │ 2 │京城銀行│90,000元 │98年4月9│98年4月 │0000000 │ │ │太保分行│ │日 │9日 │ │ ├───┼────┼─────┼────┼────┼────┤ │ 3 │京城銀行│99,330元 │98年5月 │98年5月 │0000000 │ │ │太保分行│ │9日 │1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