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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鼎泰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樺
訴訟代理人
柯鍾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敦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100年8月24日之第一審判決係就被上訴人提起之本訴及被上訴人提出之反訴合併判決,上訴人係針對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抑或對本、反訴均提出上訴?此部分未見上訴人敘明,上訴人係針對何部分提出上訴尚難特定,應予補充敘明。

二、另上訴狀未見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如針對本訴及反訴均欲提起上訴,應各自補正表明上訴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提出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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