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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葉淑儀葉淑儀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虹儀調 解 委員 張鑽銘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到相 對 人 被告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前,給付參拾陸萬元,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前,給付參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前、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前、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各給付貳拾參萬柒佰捌拾捌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4156號擔保提存金,新台幣肆拾萬元,相對人同意其領回。

三、相對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94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願即予撤回。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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