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秩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鳳秩字第4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黎恩綺 吳明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 年1 月13日以高市鳳警秩字第100000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恩綺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吳明蘭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黎恩綺、吳明蘭分別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99號即越好美生活館內,以新臺幣1600元之代價與陳國清、江俊祈從事性交易,事後在現場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黎恩綺、吳明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國清、江俊祈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17張附卷可稽,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暨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