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秩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81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2月2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406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 年11月23日4 時3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江海豆漿店)。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 ㈢110 報案紀錄單。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