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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五三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五三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讚勝及泰籍勞工SIRIJANPHA .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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