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理由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門扇竊盜罪。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前科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改之意,其經此次科刑之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予宣告緩刑四年,以資惕勵自新;並審酌少年時期已有竊盜非行紀錄,為期改過遷善,故令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犯罪所用之塑膠抽油管一條,因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故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一併敘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