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天○○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申○○
- 被告
- 玄○○
- 被告
- A○○
- 被告
- 酉○○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午○○
- 被告
- 戌○○
- 被告
- 宇○○
- 被告
- 卯○○
- 被告
- 寅○○
- 被告
- 巳○○
- 被告
- 未○○
- 被告
- 亥○○
- 被告
- 號
- 被告
- 庚○○
- 被告
- 癸○○
- 被告
- 之3
- 被告
- 地○○
- 被告
- 子○○
- 被告
- 壬○○
- 被告
- 丑○○
- 被告
- 宙○○
- 被告
- 戊○○
- 被告
- 黃○○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30855
號、96年度偵字第7999號)及 移送併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0086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第18968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申○○、玄○○、A○○、酉○○、乙○○、甲○○、午○○、戌○○、宇○○、寅○○、巳○○、未○○、癸○○、地○○、子○○、壬○○、丑○○、宙○○、戊○○、黃○○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一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天○○、卯○○、亥○○、庚○○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一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 (前於民國9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93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 天○○ (前於91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旗簡字第57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2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 丁○○、申○○、玄○○、A○○、酉○○、乙○○、甲○○、午○○、戌○○、宇○○、卯○○ (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0年度鳳簡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嗣經撤銷緩刑】,再於91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於92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280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四罪續執行,甫於94年5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9 月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寅○○、巳○○、未○○、亥○○ (前於93年間,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459 號、93年度易字第6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5年4 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庚○○ (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5年2 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癸○○、地○○、子○○、壬○○、丑○○、宙○○、戊○○、黃○○等26人均明知他人以租用之方式取得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使用,顯為不法之犯罪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後,再於申辦取得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後之某時,於不詳地點,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代價,出售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使用,供某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某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SIM 卡後,即分別以上開行動電話插入綽號「阿強」與辛○○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現上訴中)等 人在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號旁之倉庫內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節費器內,供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與附表二所示之X○○等人聯絡,而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分別詐騙X○○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嗣經警於95年11月23日21時20分許,在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號旁之倉庫內搜索,扣得綽號「阿強」者所有,供綽號「阿強」、辛○○、己○○、辰○○3 人 (己○○、辰○○2 人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均上訴中)及 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再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金門縣金湖鎮夏與41號「俊源雜貨店」及儲貨倉庫內搜索,扣得綽號「阿強」者所有,供綽號「阿強」、辛○○、己○○、辰○○3 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X○○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害人謝素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被害人李嘉穎訴由臺中縣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一)被告丙○○部分:
①被告丙○○於警詢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X○○、M○○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1 紙、被害人X○○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郵局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X○○)、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M○○)、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
(二)被告天○○部分:
①被告天○○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K○○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購書1 紙、被害人K○○提出之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K○○)、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三)被告丁○○部分:
①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c○○、B○○、o○○、牟麗娥、g○○○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南屏電信)申 請書各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1 紙、被害人c○○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c○○)、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B○○提出之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3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 (B○○)、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被害人o○○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憑條1 紙、台中縣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書1 紙、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被害人牟麗娥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回條3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牟麗娥)、 高雄地方法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g○○○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2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
(四)被告申○○部分:
①被告申○○於警詢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L○○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L○○)、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通報單1 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一般案件陳報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五)被告玄○○部分:
①被告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I○○○、謝素貞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I○○○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回條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I○○○)、 台中縣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六)被告A○○部分:
①被告A○○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Z○○、U○○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Z○○)、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U○○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臺灣銀行匯款回條1 紙、彰化銀行匯款回條1 紙、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書2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U○○)、臺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七)被告酉○○部分:
①被告酉○○於警詢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q○○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q○○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q○○)、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八)被告乙○○部分:
①被告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E○○、n○○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E○○提出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E○○)、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n○○提出之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九)被告甲○○部分:
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F○○、m○○、n○○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F○○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1 紙、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F○○)、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m○○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 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m○○)、 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被害人n○○提出之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1 紙。
(十)被告午○○部分:
①被告午○○於警詢、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f○○、b○○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f○○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1 份、法務部台北地檢署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f○○)、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被害人b○○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b○○)、 法務部台北地檢署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1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歷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歷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歷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1 紙、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十一)被告戌○○部分:
①被告戌○○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i○○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南屏電信)申 請書1 紙、被害人戌○○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2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戌○○)、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十二)被告宇○○部分:
①被告宇○○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h○○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h○○)、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
(十三)被告卯○○部分:
①被告卯○○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R○○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R○○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c○○)、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三張犁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十四)被告寅○○部分:
①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J○○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J○○提出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J○○)、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
(十五)被告巳○○部分:
①被告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a○○、Q○○、d○○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a○○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a○○)、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陳報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Q○○提出之台灣銀行匯款回條3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Q ○○)、 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十六)被告未○○部分:
①被告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p○○、k○○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未○○提出之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1 紙、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p○○)、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k○○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
(十七)被告亥○○部分:
①被告亥○○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e○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e○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呈報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e○)、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十八)被告庚○○部分:
①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黃双四、j○○、Y○○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黃双四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黃双四)、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被害人j○○提出之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j○○)、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Y○○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Y○○)、 高雄地方法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1紙。
(十九)被告癸○○部分:
①被告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C○○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C○○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1 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C○○)、 高雄地方法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紙。
(二十)被告黃德輝部分:
①被告黃德輝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O○○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O○○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O○○)、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二十一)被告子○○部分:
①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H○○、李嘉穎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H○○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H○○)、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被害人李嘉穎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 紙、網路郵局局內轉帳申請書1 紙、大甲郵局第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 份。
(二十二)被告壬○○部分:
①被告壬○○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P○○、T○○、V○○、l○○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P○○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P○○)、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一般呈報單1 紙、被害人T○○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服務申請暨約定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T○○)、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V○○提出之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V○○)、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刑案呈報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l○○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l○○)、 台北地方法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
(二十三)被告丑○○部分:
①被告丑○○於警詢、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②被害人W○○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W○○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W○○)、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
(二十四)被告宙○○部分:
①被告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訾梁阿銀於警詢之陳述。
②被害人D○○、N○○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D○○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D○○)、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被害人N○○提出之匯款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N○○)、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派山所一般呈報單1 紙。
(二十五)被告戊○○部分:
①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②被害人S○○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1 紙、被害人S○○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4 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S○○)、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
(二十六)被告黃○○部分:
①被告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黃双四、j○○、Y○○於警詢之指訴。
③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各1 紙、被害人黃双四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黃双四)、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被害人j○○提出之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j○○)、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Y○○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 (Y○○)、 高雄地方法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1紙。
二、核被告丙○○、天○○、丁○○、玄○○、A○○、酉○○、乙○○、甲○○、午○○、戌○○、宇○○、卯○○、寅○○、巳○○、未○○、亥○○、庚○○、癸○○、地○○、子○○、壬○○、丑○○、宙○○、戊○○、黃○○等2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申○○ (見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 犯,係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但書規定遞減輕其刑。再者,被告丁○○、乙○○、甲○○、巳○○、未○○、庚○○、子○○、壬○○、黃○○等人,以一行為出售前揭行動電話SIM 卡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供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行,雖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附表二編號3、8 、9 、15、16、18、21、22、26等c○○多人詐欺取財既遂或詐欺取財未遂 (詳見附表二), 惟其僅基於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交付上開行動電話SIM 卡,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之一罪。又被告丙○○前於9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93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被告天○○前於91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 年 度旗簡字第57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2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被告卯○○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0年度鳳簡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 (嗣經撤銷緩刑), 再於91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於92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280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四罪續執行,甫於94年5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9 月8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亥○○前於93年間,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459 號、93年度易字第6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5年4 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庚○○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5年2 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且與前揭減輕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再者,檢察官雖僅就被告玄○○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供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I○○○使用之犯行 (見附表二編號5-1),及被告子○○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供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H○○使用之犯行 (見附表二編號21-1) ,提起公訴,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玄○○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供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謝素貞使用之犯行 (見附表二編號5-2),及被告子○○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供綽號「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李嘉穎使用之犯行 (見附表二編號21-2) ,分別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審判,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丙○○等26人貪圖小利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將之提供他人詐欺取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被害人難以追償,助長詐欺歪風,被告等人所造成之危害自非輕微,當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罪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審酌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以華總一字第09600083761 號公布,並於同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被告丙○○等26人上開犯罪行為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符合該條例之減刑條件,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7 條規定,予以減刑如附表二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44號黃○○部分): 被告黃○○雖預見將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以該電話向他人詐騙,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5 年8月間,在高雄市某處,以新台幣(下同)900 元左右之價錢,向黃信宗蒐購羅宇辰所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 卡 (黃信宗、羅宇辰2 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再將之轉賣給詐騙集團使用以賺取差價。嗣於95年9 月5 日13時許,詐騙集團人員冒稱係葉桂林之朋友「陳昆陽」,因急需用錢,欲向葉桂林借款3 萬元,葉桂林一時不察,陷於錯誤,經告知只能借他1 萬元後,即於同日15時26分許,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人員之指示操作,而將1 萬元匯至徐榮德 (另發布通緝)所 有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葉桂林以電話詢問陳昆陽後,始知悉受騙。因認被告黃○○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本件被告黃○○提供000000 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予綽號「阿強」組成之詐欺集團使用之時間,為95年9 月13日某時,此有0000 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1 份在卷可證。復查,被告黃○○向黃信宗蒐購羅宇辰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之時間為95年8 月29日,亦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按;且被告黃○○於本院96年7 月16日調查時供稱其向黃信宗購買上開門號時,黃信宗剛辦好2 、3 天 (見當日訊問筆錄), 足見被告黃○○應非於95年9 月13日當天,同時交付0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供詐欺集團使用,而係先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後,再交付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SIM 卡供詐欺集團使用。換言之,被告黃○○係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供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與起訴部分應屬數罪併罰之關係。上開犯行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自不得一併審究,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第284 條之1 ,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條第2 項但書、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依卷內現存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觀之,綽號「阿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人購買行動電話SIM 卡時,多數均向南屏電信公司所屬經銷商亞東電話企業行 (高雄市新興區○○○路152 號)申 辦,且均一次申辦6 支門號,每次之承辦業務員均為「陳碧珠」,此有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在卷可證 (見附表一編號3 、6 、8 、9 、12、16、18、19、20、21、22、23、25、26) 。衡諸案外人陳碧珠所為顯與常情有悖,其顯有與綽號「阿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勾結,幫助附表一所示之申請者取得行動電話SIM卡,藉此幫助綽號「阿強」所組之詐欺集團,而涉刑法詐欺取財之罪嫌。此部分本院自應檢具相關卷證資料,依職權函請檢察官依法偵辦。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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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申辦行動電話│交付行動電話│出售行動電話│被害人姓名│所處刑期及減│
│號│ │號碼之時間、│號碼之對象 │號碼之犯罪所│及遭詐騙之│刑後之宣告刑│
│ │ │地點及申辦之│ │得(新台幣, │金額(新台 │ │
│ │ │行動電話號碼│ │下同) │幣,下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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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95年9 月24日│綽號「凱仔」│300元 │X○○ │有期徒刑肆月│
│ │ │15時53分許、│ │ │18萬5000元│,如易科罰金│
│ │ │台灣大哥大股│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份有限公司前│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金中華三特約│ │ │編號1-1) │,減為有期徒│
│ │ │服務中心、 │ │ │M○○ │刑貳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20萬8983元│科罰金,以新│
│ │ │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1-2) │ │
├─┼───┼──────┼──────┼──────┼─────┼──────┤
│2 │天○○│95年6 月20日│綽號「瑞仔」│500元 │K○○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許 │ │ │3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縣某處 │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00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編號2) │,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丁○○│95年8 月30日│某不詳姓名之│900 元 (每一│c○○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男子 │門號300 元) │20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縣某處 │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00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編號3-1) │,減為有期徒│
│ │ │ │ │ │B○○ │刑參月,如易│
│ │ │95年9 月2日 │ │ │4 萬7000元│科罰金,以新│
│ │ │某時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民族二路152 │ │ │編號3-2) │ │
│ │ │號「亞東電話│ │ │o○○ │ │
│ │ │企業行」 │ │ │185萬元 │ │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 │
│ │ │0000000000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3-3) │ │
│ │ │ │ │ │G○○ │ │
│ │ │ │ │ │158萬元 │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3-4) │ │
│ │ │ │ │ │g○○○ │ │
│ │ │ │ │ │179萬3000 │ │
│ │ │ │ │ │元 │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3-5) │ │
├─┼───┼──────┼──────┼──────┼─────┼──────┤
│4 │申○○│95年11 月2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至500元│L○○ │有期徒刑貳月│
│ │ │某時 │男子 │間 │600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和宇│ │ │(未遂) │,以新臺幣壹│
│ │ │寬頻六合店」│ │ │ │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00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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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玄○○│95年10 月4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I○○○ │有期徒刑伍月│
│ │ │某時 │男子 │ │20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和宇│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寬頻六合店」│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00 │ │ │編號5-1) │,減為有期徒│
│ │ │ │ │ │謝素貞 │刑貳月又拾伍│
│ │ │ │ │ │143萬0360 │日,如易科罰│
│ │ │ │ │ │元 │金,以新臺幣│
│ │ │ │ │ │(詐 欺手法│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詳見附表二│日。 │
│ │ │ │ │ │編號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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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95年9 月15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Z○○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男子 │ │178萬0900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元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詐 欺手法│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詳見附表二│,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編號6-1) │刑參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U○○ │科罰金,以新│
│ │ │95年9 月30日│ │ │500萬元 │臺幣壹仟元折│
│ │ │某時 │ │ │(詐 欺手法│算壹日。 │
│ │ │高雄市民族一│ │ │詳見附表二│ │
│ │ │路「和宇寬頻│ │ │編號6-2) │ │
│ │ │亞東店」 │ │ │ │ │
│ │ │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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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酉○○│95年9 月7日 │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q○○ │有期徒刑肆月│
│ │ │某時 │男子 │ │72萬0017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民族一│ │ │ │,以新臺幣壹│
│ │ │路「和宇寬頻│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亞東店」 │ │ │ │,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8 │乙○○│95年9 月4日 │某不詳姓名之│600 元 (每 │E○○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許 │男子 │一門號300元)│98萬760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8-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n○○ │刑參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170萬元 │科罰金,以新│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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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95年9 月1日 │某不詳姓名之│600 元 (每 │F○○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男子 │一門號300元)│4萬9926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9-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n○○ │刑參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170萬元 │科罰金,以新│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9-2) │ │
│ │ │ │ │ │m○○ │ │
│ │ │ │ │ │24萬2382元│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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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午○○│95年9 月20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f○○ │有期徒刑肆月│
│ │ │某時 │男子 │ │27萬761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民族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路「和宇寬頻│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亞東店」 │ │ │編號10-1) │,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 │ │ │b○○ │刑貳月,如易│
│ │ │ │ │ │27萬0017元│科罰金,以新│
│ │ │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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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戌○○│95年9 月27日│某不詳姓名之│500元 │i○○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 │8006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民族一│ │ │ │,以新臺幣壹│
│ │ │路「和宇寬頻│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亞東店」 │ │ │ │,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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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宇○○│95年9 月14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h○○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 │28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3│卯○○│95年10 月5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R○○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男子 │ │270萬2000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民族一│ │ │元 │,以新臺幣壹│
│ │ │路「和宇寬頻│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亞東店」 │ │ │ │,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 │ │ │ │刑參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4│寅○○│95年8 月24日│李漢麟 │無 │J○○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 │ │24萬2017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某處 │ │ │ │,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00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5│巳○○│95年10月25日│某不詳姓名之│1500元 (每一│a○○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門號500元) │1元 │,如易科罰金│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地點不詳)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00 │ │ │編號15-1) │,減為有期徒│
│ │ │(地點不詳) │ │ │Q○○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32萬2000元│日,如易科罰│
│ │ │嘉義市○○街│ │ │(詐 欺手法│金,以新臺幣│
│ │ │12巷58號 │ │ │詳見附表二│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編號15-2) │日。 │
│ │ │ │ │ │d○○ │ │
│ │ │ │ │ │1萬8000元 │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1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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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95年9 月3日 │某不詳姓名之│600 元 (每一│p○○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門號300元) │14萬5029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16-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k○○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24萬元 │日,如易科罰│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金,以新臺幣│
│ │ │ │ │ │詳見附表二│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編號16-2) │日。 │
├─┼───┼──────┼──────┼──────┼─────┼──────┤
│17│亥○○│95年10 月5日│綽號「姐仔」│200元 │e ○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 │ │20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0000000000 │ │ │ │,以新臺幣壹│
│ │ │(地點不詳)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8│庚○○│95年9 月13日│交付黃○○後│約600 元 (每│黃双四 │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轉交予綽號「│一門號約300 │41萬500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阿國」之男子│元) │(詐欺手法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18-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Y○○ │刑參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10萬5813元│科罰金,以新│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18-2 )│ │
│ │ │ │ │ │j○○ │ │
│ │ │ │ │ │99萬8000元│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18-3) │ │
├─┼───┼──────┼──────┼──────┼─────┼──────┤
│19│癸○○│95年9月13日 │某不詳姓名之│200元 │C○○ │有期徒刑伍月│
│ │ │某時 │男子 │ │88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 │刑貳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0│地○○│95年9 月7日 │某不詳姓名之│200元 │O○○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 │8萬8100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1│子○○│95年9 月7日 │綽號「小龍」│約300元 │H○○ │有期徒刑肆月│
│ │ │某時 │ │ │56萬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21-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李嘉穎 │刑貳月,如易│
│ │ │0000000000 │ │ │9萬3000元 │科罰金,以新│
│ │ │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21-2) │ │
├─┼───┼──────┼──────┼──────┼─────┼──────┤
│22│壬○○│95年9 月8 日│綽號「小楊」│約700 元 │P○○ │有期徒刑伍月│
│ │ │某時 │ │ │37萬860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22-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T○○ │刑貳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81萬5017元│日,如易科罰│
│ │ │0000000000 │ │ │ (詐欺手法│金,以新臺幣│
│ │ │0000000000 │ │ │詳見附表二│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編號22-2) │日。 │
│ │ │ │ │ │V○○ │ │
│ │ │ │ │ │2 萬9983元│ │
│ │ │ │ │ │(詐欺手法 │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22-3) │ │
│ │ │ │ │ │l○○ │ │
│ │ │ │ │ │45萬8600元│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22-4) │ │
├─┼───┼──────┼──────┼──────┼─────┼──────┤
│23│丑○○│95年9 月2日 │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W○○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男子 │ │5萬1000元 │,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4│宙○○│95年11 月8日│某不詳姓名之│300元 │D○○ │有期徒刑肆月│
│ │ │某時 │男子 │ │5萬3000元 │,如易科罰金│
│ │ │0000000000 │ │ │(詐 欺手法│,以新臺幣壹│
│ │ │(地點不詳)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編號24-1) │,減為有期徒│
│ │ │ │ │ │N○○ │刑貳月,如易│
│ │ │ │ │ │72萬6000元│科罰金,以新│
│ │ │ │ │ │(詐 欺手法│臺幣壹仟元折│
│ │ │ │ │ │詳見附表二│算壹日。 │
│ │ │ │ │ │編號24-2) │ │
├─┼───┼──────┼──────┼──────┼─────┼──────┤
│25│戊○○│95年9 月6日 │龔炳誠 │約300元 │S○○ │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 │ │11萬430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 │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6│黃○○│95年9 月13日│綽號「阿國」│約600 元 ( │黃□四 │有期徒刑伍月│
│ │ │某時許 │之男子 │每一門號約 │41萬5000元│,如易科罰金│
│ │ │高雄市新興區│ │300 元) │(詐欺手法 │,以新臺幣壹│
│ │ │民族二路152 │ │ │詳見附表二│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亞東電話│ │ │編號26-1) │,減為有期徒│
│ │ │企業行」 │ │ │Y○○ │刑貳月又拾伍│
│ │ │0000000000 │ │ │10萬5813元│日,如易科罰│
│ │ │0000000000 │ │ │ (詐欺手法│金,以新臺幣│
│ │ │ │ │ │詳見附表二│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編號26-2) │日。 │
│ │ │ │ │ │j○○ │ │
│ │ │ │ │ │99萬8000元│ │
│ │ │ │ │ │(詐 欺手法│ │
│ │ │ │ │ │詳見附表二│ │
│ │ │ │ │ │編號2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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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詐欺集團使用之詐欺方法
┌──┬─────┬────────┬─────────────────────┐
│編號│詐騙時間 │被害人遭詐騙後之│犯罪手法及犯罪所得財物 │
│ │ │匯款地點 (含匯入│ │
│ │ │帳戶)、交付現金 │ │
│ │ │地點或其他地點 │ │
├──┼─────┼────────┼─────────────────────┤
│1-1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X○○在某色情網站聊天室網站認識某不詳姓名│
│ │09日20時37│台北富邦銀行、中│詐欺集團成員之女子,相約援交,該之女子並留│
│ │分、20時41│國信託ATM處 │下00000000 00等2支電話 (申請人:丙○○), │
│ │分、20時43│ │供其聯絡。X○○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
│ │分、20時43│ │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
│ │分 │匯入帳戶: │接,該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之女子向X○○佯│
│ │②95年10月│①0000000000台北│稱要先依指定匯款3000元才能見面,並要求依指│
│ │10日02時24│富邦銀行雙和分行│示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認是否為警察身份│
│ │分、02時26│) │。X○○一時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分、02時28│②000000000000 │員之說詞,遂前往富邦銀行、中信銀行ATM 處,│
│ │分、02時29│4967(中國信託銀 │依指示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轉帳2 萬8000元、3 │
│ │分 │行桃園分行) │萬元、3 萬元、1 萬元、2 萬元、3 萬元、3 萬│
│ │ │ │元、7000元 (合計18萬5000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
│ │ │ │內。 │
├──┼─────┼────────┼─────────────────────┤
│1-2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M○○在MSN網站認識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日7時49分 │新竹市○○路○段 │自稱「小援」之女子,相約援交,「小援」並留│
│ │、10時22分│83號台新銀行提款│下0000000000等2 支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10時34分│機處 │供其聯絡。M○○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
│ │、10時48分│匯入帳戶: │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
│ │、10時49分│①00000000000000│接,該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小援」之│
│ │、10時51分│(台北國際商銀民 │女子,向其佯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指示重│
│ │、10時53分│安分行) │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認身份。M○○相信該不│
│ │、10時54分│②00000000000000│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於左列時間│
│ │ │6(中國信託銀行中│依指示操作ATM 而轉帳2 萬8983元、3 萬元、2 │
│ │ │壢分行) │萬7000元、3 萬、3 萬、3 萬、1000元、20 00 │
│ │ │ │元(合 計20萬8983元,起訴書附表誤載17萬8983│
│ │ │ │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2 │95年9月18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先以未顯示號碼電話│
│ │日13時45分│台北縣華僑銀行 │撥打給K○○,佯稱其係綽號「阿寶」的朋友,│
│ │ │ │並稱其資金週轉不足,欲借貸5、6萬元,並留下│
│ │ │匯入帳戶: │電話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天○○), │
│ │ │00000000000 │供其聯絡。K○○因誤以為其係朋友阿寶,故相│
│ │ │(第一銀行台中分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北│
│ │ │行) │縣華僑銀行臨櫃匯款3萬元至左列帳戶,並於匯 │
│ │ │ │款之後,撥打上開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 │
│ │ │ │過綽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
│ │ │ │房,與該名詐欺集團成員確認。 │
├──┼─────┼────────┼─────────────────────┤
│3-1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c○○在「MSN」交友網站與某不詳姓名詐欺集 │
│ │08日00時55│新竹市○○路中國│團成員自稱「菲兒」的網友相約援交,「菲兒」│
│ │分 │信託、第一銀行 │並留下0000 000000電話 (申請人:丁○○),供│
│ │ │ATM處 │其聯絡。嗣經c○○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號「│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
│ │08日03時06│①00000000000000│前揭自稱「菲兒」的詐欺集團成員,該不詳詐欺│
│ │分、03時07│19041(國泰世華銀│集團成員佯稱要先匯款才見面,c○○相信其說│
│ │分、03時10│行館前分行) │詞,遂於左列①至③時間前往中國信託ATM 處轉│
│ │分 │②00000000000 │帳,接續匯款9510元、1 萬1000元、3 萬元、3 │
│ │ │③00000000000 │萬元,及第一銀行ATM 處匯款7 萬9000元至左列│
│ │③95年10月│④0000000000000 │①至④帳戶,合計20萬元 。 │
│ │08日04時30│(② 至④為起訴書│ │
│ │分 │附表未列之帳戶) │ │
├──┼─────┼────────┼─────────────────────┤
│3-2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B○○在某網路交友網站認識某自稱「小喬」之│
│ │08日22時13│台南市第一銀行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小喬│
│ │分 │款機處 │」並留下0000 000000電話 (申請人:丁○○),│
│ │②95年10月│ │供其聯絡。嗣B○○撥打該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08日22時16│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與該不詳│
│ │分 │匯入帳戶: │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③95年10月│00000000000 │佯稱要先匯款才能援交,B○○相信其說詞,遂│
│ │08日22時17│(第一銀行桃園分 │於左列①至③時間前往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接續│
│ │分 │行) │匯款1萬9000元、2萬1000元、7000元 (合計4 萬│
│ │ │ │7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3-3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4日某時 │台中縣台中港郵局│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丁○○)│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後,與o○○通話,冒用戶政部戶政司名義,向│
│ │15日某時 │①00000000000000│o○○佯稱其身分遭冒用。之後,再由1位詐欺 │
│ │ │(大坪林郵局) │集團成員冒稱其係「台北地檢楊檢察官」,向蕭│
│ │ │②0000000000 │淑文佯稱其有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③95年09月│(三信銀行台中南 │,須配合辦案,告以須將所有帳戶內存款移入國│
│ │28日某時 │屯分行) │家安全單位控管。o○○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③000000000000 │騙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郵局並於左列①至③│
│ │ │(台中土銀中港分 │時間接續匯款100萬、19萬、66萬元 (合計185萬│
│ │ │行)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3-4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9日12時許│臺灣銀行三民分行│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九如二路郵局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②95年09月│ │0000000000號等3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丁○○)│
│ │19日12時30│匯入帳戶: │後,與G○○通話,冒用內政部民政科之名義,│
│ │分 │①00000000000000│向G○○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後,由1位詐 │
│ │ │0(台北商業銀行逢│欺集團成員冒稱台北偵七隊員警,佯稱其涉嫌洗│
│ │ │甲分行) │錢。復再由1位冒稱「林永富檢察官」之詐欺集 │
│ │③95年09月│②00000000000000│團成員,佯稱其有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
│ │20日11時許│(新竹民生路郵局)│之嫌,要求前往收傳真執行命令公文,告以須將│
│ │ │ │所有帳戶內存款移入兩位檢察官的帳戶內配合辦│
│ │④95年09月│ │案。G○○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
│ │22日12時許│ │詞,遂前往台灣銀行三民分及郵局接續於左列①│
│ │ │ │至④時間分別匯款6678元、95萬8000元、50萬 │
│ │ │ │3322元、11萬2000元 (合計158萬元)至左列①②│
│ │ │ │帳戶內。 │
├──┼─────┼────────┼─────────────────────┤
│3-5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9日某時 │台北市國泰世華銀│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行古亭分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與g○○○通話,冒用警政署刑事局警官之名│
│ │19日某時 │①00000000000000│義,向g○○○佯稱其身分證有問題,須配合調│
│ │ │ (郵局新化分行)│查等理由要求匯款入指定帳戶,g○○○一時不│
│ │ │②00000000000000│察,陷於錯誤,遂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國泰│
│ │ │ (郵局大昌分行)│世華銀行匯款92萬3000元、87萬元 (合計179 萬│
│ │ │ │3000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4 │95年11月16│準備匯款之地點:│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1時許 │台南市○○路○段 │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交通銀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申○○)後 │
│ │ │準備匯入之帳戶:│,與L○○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李菊│
│ │ │00000000000000 │子佯稱其欠費未繳,其個人資料遭盜用申請帳戶│
│ │ │(中壢建國路郵局)│,有犯罪嫌疑,並要求其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
│ │ │ │由1 名自稱「楊政憲主任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
│ │ │ │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佯稱其需匯入600 │
│ │ │ │萬元,才能將事情處理好。L○○一時心慌,相│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交│
│ │ │ │通銀行準備匯款,幸遭銀行行員及員警制止,詐│
│ │ │ │欺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
│ 5-1│95年10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4時 │豐原市台灣銀行豐│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原分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申請人:玄○○) │
│ │ │ │後,與I○○○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
│ │ │匯入帳戶: │I○○○佯稱其涉及刑事案件,要切斷電話。再│
│ │ │0000000000000000│由1 名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稱金控中心陳│
│ │ │(新光銀行南屯分 │主任,告以其資料遭冒用,且涉及洗錢,檢察官│
│ │ │行) │在調查中,要將戶頭的錢轉到檢察官系統底下的│
│ │ │ │安全帳戶。I○○○一時心急,相信該等詐欺集│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台灣銀行匯款│
│ │ │ │20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5-2│95年10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4時30分│高雄市第二信用合│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許 │作社銀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匯入帳戶: │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申請人:玄○○) │
│ │ │①000000000000( │後,與謝素貞通話,冒用金控中心陳主任名義向│
│ │ │新竹銀行台中分行│謝素貞佯稱其涉及刑事洗錢案件,檢察官在調查│
│ │ │,71萬5180元) │中,要將戶頭的錢轉到檢察官系統底下的安全帳│
│ │ │②00000000000000│戶。謝素貞一時心急,相信該等詐欺集團成員之│
│ │ │05(新光銀行南屯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銀│
│ │ │分行,71萬5180元│行匯款143萬036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6-1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 │
│ │日9時30分 │不詳 │ 之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 │(語音轉帳) │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 │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A○○)│
│ │ │ │ 後,與Z○○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 │
│ │ │匯入帳戶: │ Z○○佯稱其欠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停話 │
│ │ │000000000000000 │ 等理由,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由1名不│
│ │ │(國泰世華中港分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地院書記官,並提供 │
│ │ │行) │ 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求 │
│ │ │ │ 其將全部存款匯入以利檢察官調查。Z○○一 │
│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 │
│ │ │ │ 時間依指示以電話語音方式匯款178萬0900 元 │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6-2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24日11時55│台銀、彰銀、兆豐│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分 │銀、台中商業銀行│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A○○) 後│
│ │ │匯入帳戶: │,與U○○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徐進│
│ │②95年10月│①00000000000000│和佯稱欠費未繳,其資料遭盜用申請帳戶,有犯│
│ │25日09時 │(麻豆新生郵局) │罪嫌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由1名不 │
│ │ │②00000000000000│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電信警察」,並提供│
│ │ │(竹糖郵局) │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求匯入以│
│ │ │③00000000000000│利調查,否則恐將凍結。U○○一時心慌,相信│
│ │ │(南投中山郵局)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前往左列銀行於│
│ │ │④00000000000000│左列①②時間匯款90萬元、105萬8000元、104 │
│ │ │(西港郵局) │萬2000元、98萬8000元、10 1萬2000元 (合計 │
│ │ │ │500萬元)至左列①至④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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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09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3時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語音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酉○○)後, │
│ │ │ │與q○○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其佯稱│
│ │ │匯入帳戶: │欠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斷話等理由,並要求│
│ │ │00000000000000 │到銀行辦理語音轉帳。復再由1名不詳姓名詐欺 │
│ │ │(彰化銀行博愛分 │集團成員自稱電信警察,提供左列帳戶,向鍾素│
│ │ │行) │蓮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q○○一時心慌,相│
│ │ │ │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
│ │ │ │帳功能,並告知詐騙集團帳號密碼。某不詳欺集│
│ │ │ │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自其帳戶轉出72萬0017元至│
│ │ │ │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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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5年09月1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3時25分│淡水鎮○○路63號│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一信總社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乙○○)後 │
│ │ │匯入帳戶: │與E○○通話,自稱其係台北地檢檢察官,向任│
│ │ │000000000000 │鴻章佯稱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要求其要將錢│
│ │ │(台北土地銀行北 │領出匯入指定帳戶,否則在48小時內會被領走。│
│ │ │港分行) │E○○因一時心慌,相信渠等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間前往一信總社匯款98萬7600元至左列帳戶,所│
│ │ │ │幸及時向警方報案,僅被領走10萬元,其餘凍結│
│ │ │ │在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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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5年09月13│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4時 │n○○位於台北*│電信機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區○○路453 號│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4樓住處樓下 │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呂仁 │
│ │ │ │成)後,與n○○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 │
│ │ │ │,向其佯稱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刑事案件,之│
│ │ │ │後再由1名冒稱「蔡立文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要行│
│ │ │ │政凍結,並傳真偽造之執行公文予n○○,要求│
│ │ │ │將帳戶金錢領出入保管帳戶,才能證明清白,調│
│ │ │ │查完畢即歸還。n○○一時心慌陷於錯誤,相信│
│ │ │ │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提領現款 │
│ │ │ │170萬元,於左列時間在住家樓下交付給1名前來│
│ │ │ │領款並自稱書記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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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5年9月13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數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不詳電話,│
│ │日14時10分│台北市信義區合作│與F○○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名義,佯稱有名│
│ │ │金庫永吉分行 │謝志清男子持委託書申辦新身分證,並告知有張│
│ │ │ │信用卡遭盜刷9萬多元,要朱女打000000000 電 │
│ │ │匯入帳戶: │話報案。F○○一時心慌,聽信該說詞,便撥打│
│ │ │00000000000000 │該電話,之後由1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 │(中國農民銀行草 │其係偵七隊,要F○○繳交4萬9926元方能完成 │
│ │ │屯分行) │報案,並留下一支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 (申請人:甲○○),供其聯絡,並要F○○ │
│ │ │ │匯款完成後打該電話告知,致F○○一時不察,│
│ │ │ │相信渠等說詞,遂前往合作金庫永吉分行匯款4 │
│ │ │ │萬9926元至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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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05日某時 │台北某中國信託銀│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②95年09月│行ATM處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05日某時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甲○○)後 │
│ │③95年09月│※起訴書誤載 │,與m○○通話,佯稱其可以幫人貸款,並表示│
│ │06日某時 │網路轉帳 │只要存摺裡有6萬元以上就可以申辦成功,並要 │
│ │④95年09月│ │求m○○先辦理約定轉帳至指定帳戶。鄭女信以│
│ │07日某時 │匯入帳戶: │為真,相信渠等說詞,遂前往中信銀行於左列①│
│ │⑤95年09月│0000000000000000│至⑤時間在ATM接續轉帳5筆 (6萬4400、4萬9000│
│ │07日某時 │(合作金庫銀行建 │元、8萬、1萬7982元、3萬1000元,合計24萬238│
│ │ │ 國分行) │2元)至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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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95年09月13│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4時 │n○○位於台北*│電信機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區○○路453 號│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4樓住處樓下 │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呂仁 │
│ │ │ │成)後,與n○○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 │
│ │ │ │,向其佯稱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刑事案件,之│
│ │ │ │後再由1名冒稱「蔡立文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要行│
│ │ │ │政凍結,並傳真偽造之執行公文予n○○,要求│
│ │ │ │將帳戶金錢領出入保管帳戶,才能證明清白,調│
│ │ │ │查完畢即歸還。n○○一時心慌陷於錯誤,相信│
│ │ │ │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提領現款 │
│ │ │ │170萬元,於左列時間在住家樓下交付給1名前來│
│ │ │ │領款並自稱書記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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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年10月1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某時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網路轉帳)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午○○) │
│ │ │ │後,與f○○通話,冒用法院書記官之名義,向│
│ │ │匯入帳戶: │f○○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洗錢,有刑│
│ │ │000000000000000 │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要求前往收傳│
│ │ │(華南銀行營業部)│真執行凍結命令公文,告以求須到銀行辦理語音│
│ │ │ │轉帳,配合調查。f○○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
│ │ │ │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
│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詳姓名之│
│ │ │ │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自其帳戶轉出27萬 │
│ │ │ │7610 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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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5年10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某時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語音轉帳)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午○○)後 │
│ │ │ │,與b○○通話,冒用「台北地檢署書記官」之│
│ │ │匯入帳戶: │名義,向b○○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洗│
│ │ │00000000000000 │錢,有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要求│
│ │ │(東山東原郵局新 │其前往收傳真執行凍結命令公文,告以求須到銀│
│ │ │營17支局) │行辦理語音轉帳,配合調查。b○○一時心慌,│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語│
│ │ │ │音轉帳功能,且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
│ │ │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27萬0017元至左列帳│
│ │ │ │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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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i○○在某色情網站聊天室網站認識某綽號「真│
│ │07日22時53│台北縣新店市安祥│真」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
│ │分 │路11號中國信託銀│綽號「真真」之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電話 (申│
│ │ │行ATM 處 │請人: 戌○○),供其聯絡。i○○撥打該電 │
│ │ │ │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強」、辛○○等人 │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自稱「真真」之女│
│ │07日22時53│0000000000000000│子向i○○佯稱要先依指定匯款才能見面,並要│
│ │分之後某時│041(國泰世華銀行│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並確認是否為警察身份│
│ │ │松江分行) │。i○○一時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員之說詞,遂前往中信銀行ATM 處,依指示接續│
│ │ │ │轉帳3006元、5000元(合計8006元)至左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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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22日某時 │高雄某銀行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0000000000號等三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宇○○│
│ │23日12時01│①00000000000000│)後,與h○○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 │
│ │分 │(華南銀行台大分 │向h○○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後,由1位詐 │
│ │ │行) │欺集團成員冒稱台北偵七隊員警,佯稱h○○涉│
│ │ │②00000000000000│嫌洗錢。復再由1位冒稱「林永富檢察官」之欺 │
│ │ │(新竹郵局民生路 │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
│ │ │支局) │脫罪之嫌,要求前往收傳真執行命令公文,告以│
│ │ │ │須將所有帳戶內存款移入指定帳戶才能分案處理│
│ │ │ │。h○○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
│ │ │ │詞,遂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銀行匯款27萬元│
│ │ │ │、1萬元 (合計28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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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4日某時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網路轉帳)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②95年10月│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卯○○) 後│
│ │14日某時 │ │,與R○○通話,冒稱地檢署名義,向其佯稱有│
│ │ │ │案件須開庭,並留下某不詳電話提供確認。武潔│
│ │③95年10月│匯入帳戶: │如撥打該電話確認,復由1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16日某時 │0000000000000000│成員佯稱其身分遭冒用,告以須申請網路銀行帳│
│ │ │(合作金庫銀行南 │號,才能確保身份不用遭人冒用,R○○相信該│
│ │ │投分行)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合作金庫│
│ │ │ │申請網路銀行功能,並將帳戶密碼告知詐騙集團│
│ │ │ │成員。旋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之成員遂接續於左│
│ │ │ │列①至③之時間,利用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出99│
│ │ │ │萬9000元、99萬9000元、70萬4000元 (合計270 │
│ │ │ │萬2000元)至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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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5年09月2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某時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網路轉帳)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寅○○)後 │
│ │ │ │,與J○○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李沐│
│ │ │匯入帳戶: │芳佯稱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遭人冒用等理│
│ │ │000000000000000 │由,而要求到銀行辦理語音轉帳。復再由1名自 │
│ │ │(陽信銀行右昌分 │稱台北刑大偵七隊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
│ │ │行) │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設│
│ │ │ │定約定轉帳。J○○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成員之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
│ │ │ │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詳姓名之詐│
│ │ │ │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
│ │ │ │其帳戶轉出24萬2017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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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5年11月09│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5時20分│臺北市中山區北安│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路645號台新銀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大直分行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巳○○)後 │
│ │ │ │,與a○○通話,先冒稱其係辦理宣導跟抽獎,│
│ │ │匯入帳戶: │復又來電佯稱a○○抽中3獎,港幣30萬,但須 │
│ │ │00000000000000 │先認購愛心捐款6萬2000元。a○○經向派出所 │
│ │ │(安泰銀行民權分 │查證後,確定係詐騙集團,故配合警方前往台新│
│ │ │行) │銀行於左列時間轉帳1元至左列帳戶,而將該帳 │
│ │ │ │戶凍結,詐欺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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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31日下午 │高市左營區大中一│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路台灣銀行、合作│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②95年11月│金庫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巳○○)後 │
│ │01日11時許│匯入帳戶: │,與Q○○通話,佯稱其係友誠公司人員,稱林│
│ │ │①000000000000 │慧如抽中三獎台幣120萬元,但須先加入公司會 │
│ │③95年11月│(聯邦銀行西盛分 │員才能領獎金。Q○○因一時不察,相信渠等詐│
│ │01日13時許│行)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台灣銀行接續於左列│
│ │ │②00000000000000│①至④時間匯款6萬2000元、4萬元、12萬元、10│
│ │④95年11月│(中和郵局) │萬元 (合計32萬2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32 萬 │
│ │02日10時許│③000000000000 │元)至左列①至④帳戶內。 │
│ │ │(華南銀行北投分 │ │
│ │ │行) │ │
│ │ │④00000000000(國│ │
│ │ │泰世華銀行新樹分│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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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5年11月1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23時24分│桃園縣某中國信託│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銀行ATM處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陳建 │
│ │ │匯入帳戶: │福)後,與d○○通話,自稱其係「羅文成先生 │
│ │ │00000000000000 │」,向d○○佯稱之前有參加問卷調查抽獎活動│
│ │ │(第一銀行板橋分 │,d○○抽中3獎,港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 │
│ │ │行) │捐款及信託保險手續費。d○○因一時不察,相│
│ │ │ │信渠等說詞,遂前往中信銀行ATM處匯款1萬8000│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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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①95年9月 │匯款地點: │p○○前於95年9月9日某時透過網路「MSN」認 │
│ │13日00時45│台北市○○路第一│識某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成員於95 │
│ │分 │信用合作社 士林 │年9月12日21時許佯稱邀約見面,並留下 │
│ │②95年9月 │分社、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申請人:未○○),供其聯絡。謝孟│
│ │13日01時01│行劍潭分行ATM 處│鈞依約前往後,即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號「阿│
│ │分 │ │強」、辛○○等人建立的行動電話機房再轉接至│
│ │③95年9月 │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佯稱要驗證│
│ │13日02時40│ │身分,要p○○先登入錯誤的帳號,之後又佯稱│
│ │分 │匯入帳戶: │該帳戶是洗錢帳戶,謝男資料都已外流,會拿他│
│ │④95年9月 │①00000000000000│的帳戶去洗錢,p○○一時心慌,聽信詐騙集團│
│ │13日02時43│ (第一銀行虎尾分│成員說詞,於左列①至⑤之時間前往第一信用合│
│ │分 │ 行,3萬5029元) │作社、第一銀行ATM接續轉帳5筆至前左列①②帳│
│ │⑤95年9月 │②00000000000000│戶內,金額合計14萬5029元。 │
│ │13日02時45│ (第一銀行嘉義分│ │
│ │分 │ 行,1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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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4日13時許│台北某郵局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匯入帳戶: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未○○)後, │
│ │②95年09月│①00000000000000│與k○○通話,佯稱其身分遭冒用,後再由1位 │
│ │14日15時許│(郵局三重分行) │詐欺集團成員冒稱其係為「蔡立文檢察官」,先│
│ │ │②00000000000000│要其到超商收傳真管執行命令,又再提供左列帳│
│ │ │6(國泰世華銀行八│戶,告以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匯入指定帳戶配合│
│ │ │德分行) │調查。k○○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 │說詞,遂前往郵局於左列①至②時間接續匯款13│
│ │ │ │萬、11萬 (合計24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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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14日13時許│嘉義市○區○○路│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134號文化路郵局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亥○○)後, │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與e○通話,向其佯稱其電話費未繳,並要求楊│
│ │14日15時許│00000000000000 │美去辦理「金融保險單」,並要求其將所有的錢│
│ │ │(嘉義市文化郵局)│存入「江忠義」帳戶內代保管。e○一時心慌,│
│ │ │ │相信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間前往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左列帳戶。 │
├──┼─────┼────────┼─────────────────────┤
│18-1│黃双四95年│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09月27 日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某時 │(網路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並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不詳行動電話後,以事先錄存之電話語音告知黃│
│ │ │ │双四其市內電話24小時內將遭停話,經黃双四依│
│ │ │匯入帳戶: │指示按123 後,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
│ │ │0000000000000000│双四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辦電話,再轉接予某一不│
│ │ │(板 信商業銀行台│詳姓名之詐欺集團向黃某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名│
│ │ │南分行) │申請電話及人頭帳戶,並留下0000000000號(申 │
│ │ │ │請人:庚○○)及00 -00000000 號電話供其查證│
│ │ │ │。嗣黃双四撥打上開電話號碼查證,透過綽號「│
│ │ │ │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由不│
│ │ │ │詳姓名自稱林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接聽,向黃双│
│ │ │ │四佯稱需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網路銀行轉帳│
│ │ │ │即可自由動用帳戶內之金錢。黃双四一時心慌,│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依指示申辦網路銀│
│ │ │ │行轉帳,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95年9 月27日某時以網路轉│
│ │ │ │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出41萬│
│ │ │ │5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18-2│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2時30分│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網路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庚○○)後, │
│ │ │ │與j○○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j○○│
│ │ │匯入帳戶: │佯稱其手機欠費未繳,懷疑有資料遭人冒用。復│
│ │ │00000000000000 │再由1名冒稱調查局人員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彰化田中郵局) │員,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要求其申辦網路銀行轉帳將全部存款匯入以利│
│ │ │ │調查。j○○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
│ │ │ │詞,遂依指示申辦網路銀行轉帳,並告知詐欺集│
│ │ │ │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
│ │ │ │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99萬 │
│ │ │ │8000 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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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Y○○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6年9 月26日上午│
│ │95年09月26│不詳 │9 時許,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房處,以電│
│ │日某時 │(語音轉帳) │話撥接至綽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電話機房,並轉接該機房內之不詳行動電話後,│
│ │ │ │向Y○○佯稱其市內電話將於11點時停話,經許│
│ │ │匯入帳戶: │美霞求證時,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許女│
│ │ │00000000000000 │佯稱其遭人盜用資料,要求Y○○打00-0000000│
│ │ │(鳳山一甲郵局) │9 號電話報案。Y○○撥打上開電話報案時,某│
│ │ │ │自稱楊科長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向許女佯稱帳戶│
│ │ │ │被歹徒利用洗錢,要將其帳戶列管,並要求許女│
│ │ │ │辦理語音轉帳,且留下0000000000號(申請人: │
│ │ │ │ 庚○○)-00000000 號電話,要求許女辦妥之後│
│ │ │ │以電話告知。Y○○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成員說詞,遂依指示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
│ │ │ │詐欺集團成員其語音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旋於95年9 月26日某時以語音轉帳之方式,自其│
│ │ │ │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帳戶轉出10萬5813元至左│
│ │ │ │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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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20日13時30│台新銀行、中國信│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分 │託銀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徐廣 │
│ │ │匯入帳戶: │海)後,與C○○通話,冒宣戶政事務所之名義 │
│ │②95年09月│00000000000000 │,向C○○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後,另1 位│
│ │21日09時 │(嘉義朴子郵局47 │自稱「刑事局何天送警員」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支局) │成員,佯稱C○○涉嫌洗錢。復再由另1位冒稱 │
│ │ │ │「林永富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
│ │ │ │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要求前往收│
│ │ │ │傳真執行命令公文,告以須將所有帳戶內存款移│
│ │ │ │入指定帳戶監管。C○○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左列銀行接續於左列│
│ │ │ │時間①匯款14萬、14萬元,於左列時間②匯款60│
│ │ │ │萬元 (合計88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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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5年9月21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1時50分│台北縣某合作金庫│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銀行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匯入帳戶: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黃德輝)後 │
│ │ │00000000000 │,與O○○通話,佯稱其係台北地院主任檢察官│
│ │ │(台北商銀宜蘭分 │林錦村,並要其到超商收傳真法院文書,O○○│
│ │ │行) │一時心慌,相信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於左列│
│ │ │ │時間前往合作金庫臨櫃匯款8萬8100元至左列帳 │
│ │ │ │戶。 │
├──┼─────┼────────┼─────────────────────┤
│21-1│95年09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1時40分│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至23時之間│(網路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某時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子○○)後 ,│
│ │ │ │與H○○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吳女佯│
│ │ │匯入帳戶: │稱其電話帳單有問題,帳戶涉及洗錢,稱須凍結│
│ │ │00000000000000 │帳戶。復再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黃│
│ │ │(空軍機校郵局) │課長,佯稱該凍結帳戶會影響生活,要其前往辦│
│ │ │ │理申辦網路銀行,且新增約定手續。H○○一時│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
│ │ │ │辦網路轉帳功能,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
│ │ │ │碼。某不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56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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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5年09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5年9 月21日17時│
│ │日17時07分│不詳 │07分許,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房處,以電│
│ │之後某時 │(網路轉帳) │話撥接至綽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電話機房,以事先錄存之語音內容告知李嘉穎其│
│ │ │ │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欠費未繳,經李嘉│
│ │ │匯入帳戶: │穎依指示查證,某自稱電信警察黃科長之詐欺集│
│ │ │00000000000000 │團成員即向李嘉穎佯稱其資料遭人冒用,可能涉│
│ │ │(大甲郵局) │及不法,帳戶內之金錢可能被凍結,並要求李嘉│
│ │ │ │穎前往郵局辦理網路轉帳功能,並留下00-00000│
│ │ │ │011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子○○│
│ │ │ │)之電話供其查證。李嘉穎不疑有他,而相信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郵局申辦網路轉帳功│
│ │ │ │能,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詐欺│
│ │ │ │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
│ │ │ │,自其帳戶轉出9萬3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2-1│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5時38分│台灣土地銀行古亭│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分行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壬○○)後, │
│ │ │ │與P○○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P○○│
│ │ │匯入帳戶: │佯稱欠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停話等理由,並│
│ │ │00000000000000 │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由1名自稱林錦村檢 │
│ │ │(基隆二支郵局) │察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求其匯入以利檢│
│ │ │ │察官調查。P○○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
│ │ │ │員之說詞,遂前往土銀古亭分行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37萬86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2-2│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9時30分 │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數支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語音轉帳)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 │案)後,與T○○通話,冒用警局楊警官之名義 │
│ │ │匯入帳戶: │,向T○○佯稱其涉嫌開公司詐騙,並要求到銀│
│ │ │0000000000000000│行辦理語音轉帳,以利檢方調查。復再由1名不 │
│ │ │(合作金庫中港分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金控中心陳主任,並提│
│ │ │行) │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T○○一│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
│ │ │ │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
│ │ │ │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81萬5017元至左列帳│
│ │ │ │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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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5年09月28│匯款地點: │V○○在.MSN 網站認識某自稱「雅琦」之不詳 │
│ │日0時52分 │台北市某第一銀行│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見面,「雅琦」並│
│ │ │ATM處 │留下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壬○○),供其 │
│ │ │ │聯絡。V○○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
│ │ │匯入帳戶: │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
│ │ │0000000000000000│由某1位自稱竹聯幫陳哥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合作金庫銀行大 │向V○○佯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指示操作│
│ │ │溪分行) │自動提款機以確認身份,否則會對其家人不利。│
│ │ │ │V○○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ATM處轉帳2萬9983元至左列│
│ │ │ │帳戶內。 │
├──┼─────┼────────┼─────────────────────┤
│22-4│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27日某時 │瑞芳四腳亭郵局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 │
│ │②95年09月│ │l○○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l○○│
│ │28日09時25│匯入帳戶: │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復再由1名不詳姓名詐欺 │
│ │分 │000000000000000 │集團成員冒稱「台北市偵六隊」,佯稱其資料遭│
│ │ │(桃園大業郵局) │外洩。之後,再由1位自稱林建春檢察官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偽造之管收執行命令│
│ │ │ │予l○○,又再提供左列帳戶,告以須將帳戶內│
│ │ │ │存款領出配合調查。l○○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
│ │ │ │四腳亭郵局匯款39萬8600元、6萬元 (合計45萬 │
│ │ │ │86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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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5年09月2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6時 │彰化市大竹郵局 │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匯入帳戶: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丑○○)後 │
│ │ │00000000000000 │,與W○○通話,向W○○佯稱其係三泰金融公│
│ │ │(戶名曾俊誠) │司專員正舉辦抽獎活動,後復又來電佯稱W○○│
│ │ │ │抽中3獎,港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捐款67000│
│ │ │ │元及信託保險手續費。W○○因一時不察,相信│
│ │ │ │渠等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大竹郵局匯款5萬 │
│ │ │ │1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4-1│95年11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5時08分│高雄市左營區新莊│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仔郵局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宙○○)後, │
│ │ │匯入帳戶: │與D○○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D○○│
│ │ │00000000000000 │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復由1名自稱「電信警 │
│ │ │(永康昆山郵局) │察員警」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資料│
│ │ │ │遭外洩。之後,再由另1位自稱「徐文興檢察官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偽造之管收凍結執行│
│ │ │ │命令予D○○,又再提供左列帳戶,告以須將帳│
│ │ │ │戶內存款領出匯入該帳戶配合調查。D○○一時│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間前往新莊仔郵局匯款5萬3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24-2│95年11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3時20分│鹽水郵局 │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
│ │ │ │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匯入帳戶: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宙○○)後 │
│ │ │000000000000000 │,與N○○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李韻│
│ │ │(永豐郵局) │麗佯稱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遭冒用開立人│
│ │ │ │頭公司洗錢。復再由另1名自稱「吳姓檢察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佯稱│
│ │ │ │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將其所有帳戶存匯到該安│
│ │ │ │全帳戶中。N○○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
│ │ │ │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鹽水郵局匯款72 │
│ │ │ │萬6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5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5時10分│第一銀行雙和分行│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匯入帳戶: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戊○○)後,與 │
│ │ │000000000000 │S○○通話,向S○○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後│
│ │ │(國泰世華銀行斗 │再由1位冒稱「台北地檢署林檢察官」之不詳姓 │
│ │ │六簡易分行) │名詐欺集團成員,要求S○○先到超商收傳真管│
│ │ │ │執行命令,又再提供給左列帳戶,告以帳戶涉嫌│
│ │ │ │洗錢,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匯入指定帳號配合調│
│ │ │ │查。S○○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第一銀行匯款11萬4300元至│
│ │ │ │左列帳戶內。 │
├──┼─────┼────────┼─────────────────────┤
│26-1│黃双四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95年09月27│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日某時 │(網路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並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不詳行動電話後,以事先錄存之電話語音告知黃│
│ │ │ │双四其市內電話24小時內將遭停話,經黃双四依│
│ │ │匯入帳戶: │指示按123 後,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
│ │ │0000000000000000│双四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辦電話,再轉接予某一不│
│ │ │(板 信商業銀行台│詳姓名之詐欺集團向黃某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名│
│ │ │南分行) │申請電話及人頭帳戶,並留下0000000000號 (申│
│ │ │ │請人:庚○○)及00 -00000000 號電話供其查證│
│ │ │ │。嗣黃双四撥打上開電話號碼查證,透過綽號「│
│ │ │ │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由不│
│ │ │ │詳姓名自稱林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接聽,向黃双│
│ │ │ │四佯稱需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網路銀行轉帳│
│ │ │ │即可自由動用帳戶內之金錢。黃双四一時心慌,│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依指示申辦網路銀│
│ │ │ │行轉帳,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95年9 月27日某時以網路轉│
│ │ │ │帳之方式,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出41萬│
│ │ │ │5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6-2│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
│ │日12時30分│不詳 │電信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洪建│
│ │ │(網路轉帳) │樂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庚○○)後, │
│ │ │ │與j○○通話,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j○○│
│ │ │匯入帳戶: │佯稱其手機欠費未繳,懷疑有資料遭人冒用。復│
│ │ │00000000000000 │再由1名冒稱調查局人員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彰化田中郵局) │員,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要求其申辦網路銀行轉帳將全部存款匯入以利│
│ │ │ │調查。j○○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
│ │ │ │詞,遂依指示申辦網路銀行轉帳,並告知詐欺集│
│ │ │ │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
│ │ │ │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99萬 │
│ │ │ │8000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26-3│Y○○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6年9 月26日上午│
│ │95年09月26│不詳 │9 時許,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房處,以電│
│ │日某時 │(語音轉帳) │話撥接至綽號「阿強」、辛○○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電話機房,並轉接該機房內之不詳行動電話後,│
│ │ │ │向Y○○佯稱其市內電話將於11點時停話,經許│
│ │ │匯入帳戶: │美霞求證時,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許女│
│ │ │00000000000000 │佯稱其遭人盜用資料,要求Y○○打00-0000000│
│ │ │(鳳山一甲郵局) │9 號電話報案。Y○○撥打上開電話報案時,某│
│ │ │ │自稱楊科長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向許女佯稱帳戶│
│ │ │ │被歹徒利用洗錢,要將其帳戶列管,並要求許女│
│ │ │ │辦理語音轉帳,且留下0000000000號(申請人: │
│ │ │ │ 庚○○)-00000000 號電話,要求許女辦妥之後│
│ │ │ │以電話告知。Y○○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成員說詞,遂依指示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
│ │ │ │詐欺集團成員其語音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旋於95年9 月26日某時以語音轉帳之方式,自其│
│ │ │ │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帳戶轉出10萬5813元至左│
│ │ │ │列帳戶內。 │
└──┴─────┴────────┴─────────────────────┘
附表三: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地點: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
號旁倉庫內)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 │節費器(含手機、卡片) │ 1 5 9 組 │
├────┼─────────────────────┼─────────┤
│ 2 │延長線 │ 1 9 條 │
├────┼─────────────────────┼─────────┤
│ 3 │強波器 │ 4 組 │
├────┼─────────────────────┼─────────┤
│ 4 │電纜線 │ 5 條 │
├────┼─────────────────────┼─────────┤
│ 5 │圓型天線(大) │ 4 個 │
├────┼─────────────────────┼─────────┤
│ 6 │圓型天線(小) │ 1 5 0 支 │
├────┼─────────────────────┼─────────┤
│ 7 │變電器 │ 3 個 │
├────┼─────────────────────┼─────────┤
│ 8 │電源線 │ 1 0 組 │
├────┼─────────────────────┼─────────┤
│ 9 │損壞手機 │ 2 4 支 │
├────┼─────────────────────┼─────────┤
│ 10 │室內天線 │ 4 組 │
├────┼─────────────────────┼─────────┤
│ 11 │未使用儲值易付卡 │ 1 0 0 張 │
├────┼─────────────────────┼─────────┤
│ 12 │試打行動手機 │ 1 1 支 │
├────┼─────────────────────┼─────────┤
│ 13 │客戶申請電話資料 │ 3 疊 │
├────┼─────────────────────┼─────────┤
│ 14 │大陸電話晶片卡 │ 4 5 張 │
├────┼─────────────────────┼─────────┤
│ 15 │未使用晶片卡 │ 3 8 張 │
├────┼─────────────────────┼─────────┤
│ 16 │未使用大陸晶片卡 │ 2 6 張 │
├────┼─────────────────────┼─────────┤
│ 17 │已使用過晶片卡 │ 3 3 0 張 │
├────┼─────────────────────┼─────────┤
│ 18 │夾鏈袋內裝的晶片卡 │ 8 5 張 │
├────┼─────────────────────┼─────────┤
│ 19 │行動電話晶片卡夾 │ 8 6 5 張 │
├────┼─────────────────────┼─────────┤
│ 20 │帳簿 │ 6 本 │
├────┼─────────────────────┼─────────┤
│ 21 │購買行動電話號碼支出及估價單 │ 3 份 │
└────┴─────────────────────┴─────────┘
附表四: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地點:金門縣金湖鎮夏興41號俊源
雜貨店及儲貨倉庫內)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
│ 1 │記載行動電話卡號之筆記頁 │ 6張 │
├────┼─────────────────────┼─────────┤
│ 2 │粉紅色估價單(帳單) │ 6張 │
├────┼─────────────────────┼─────────┤
│ 3 │藍色便條紙(帳單) │ 6張 │
├────┼─────────────────────┼─────────┤
│ 4 │信封袋 │ 1個 │
├────┼─────────────────────┼─────────┤
│ 5 │行動電話 │ 2支 │
└────┴─────────────────────┴─────────┘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