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О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鶴仙子六合手冊肆本、濟公六合手冊伍本、黑旗貳份、台灣人民日報貳份、高雄晚報貳份、福報貳份、現代期報壹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販售六合彩賭博明牌,煽惑他人觸犯賭博罪,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鶴仙子六合手冊四本、濟公六合手冊五本、黑旗二份、台灣人民日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