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О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О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鶴仙子六合手冊肆本、濟公六合手冊伍本、黑旗貳份、台灣人民日報貳份、高雄晚報貳份、福報貳份、現代期報壹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販售六合彩賭博明牌,煽惑他人觸犯賭博罪,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鶴仙子六合手冊四本、濟公六合手冊五本、黑旗二份、台灣人民日報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