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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八六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八六九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八六九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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