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八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八六九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