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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豆豆贏陸份、峰報陸份、財報參份、中國聯合報伍份、黑報陸份、台灣人民日報參份、長紅立報參份、中國新聞報拾份、港報參份、福報拾份、現代期報拾份、對照表拾陸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販售六合彩賭博明牌,煽惑他人觸犯賭博罪,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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