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
被移送人 林玉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4月7日鳳警刑維字第94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4月7日凌晨0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268號新天地理髮廳3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玉女及證人張新化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