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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

被移送人  林玉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4月7日鳳警刑維字第94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4月7日凌晨0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268號新天地理髮廳3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玉女及證人張新化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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