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67號被移送人 林玉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4 月7日鳳警刑維字第94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4月7日凌晨0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268號新天地理髮廳3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玉女及證人張新化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