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沈哲群
- 聲請人
-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 相對人
-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阿崎
- 代理人
- 蘇鄭素英
- 代理人
- 蘇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24日下午 4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有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蘇婉茹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整,作為買受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1平方公尺)及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9平方公尺)兩筆土地之價金。給付方式: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肆拾玖萬元,於聲請人交付上開兩筆土地所有權狀予相對人時,相對人再給付餘款肆拾玖萬元。
二、本件土地登記由聲請人委任代書辦理,委任代書所需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另上開兩筆土地登記所需之規費、印花稅等雜費,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上開兩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及聲請人於本件移轉登記前所積欠之地價稅等相關稅捐債務,由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相對人代理人 蘇婉茹調解 委員林有長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