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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 原告
    蔡綉美
  • 被告
    曾文軒曾宏龍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長盛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  對 人 曾文軒 代  理 人 曾宏龍 相  對 人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顏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 7月14日上午 9時4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梁瑜玲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綉美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元整(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金),給付方式: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元,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貳萬元並由聲請人收受無訛,餘額參拾參萬元部分,相對人於一百年八月十四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上開第一項之全部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曾文軒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陸佰陸拾陸元,並當場給付予聲請人,其餘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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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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