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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曾雯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係就第一審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係對第一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6,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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