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66號
- 原告
- 旭生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芬
- 被告
- 德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德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