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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
    吳靜宜

  • 上訴人
    御城不蕰鋼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上 訴 人 御城不蕰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治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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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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