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吳靜宜
- 上訴人御城不蕰鋼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上 訴 人 御城不蕰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治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