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73號
- 原告
- 張美霞
- 訴訟代理人
- 凃禎和律師
- 被告
- 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