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8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859號
- 原告
-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山
- 被告
-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在案。茲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用外,原告尚應補繳10,598元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0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