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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原告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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