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