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47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代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舜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04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