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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1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彥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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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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