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李怡蓉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6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原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仁狄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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