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順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原 告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正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