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林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60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靜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宏